关于第8464161号“欧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欧拉 8464161

阅读:124506 2021-1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永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思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64161号“欧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51293号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永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思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64161号“欧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51293号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7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核定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一直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品牌宣传材料;

  2、参展合同及发票;

  3、服务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2021年11月12日,申请人超期向我局提交了补充理由及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7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1年8月20日。

  2、2019年3月,申请人与深圳市蜀龙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签订了参展合同,该合同显示:申请人参加2019第七届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展览时间为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11日,展品名称为毫米波、智能锁、欧拉安管平台软件服务等。2019年4月,深圳市蜀龙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显示的服务名称为会展服务2019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展位费,发票金额与前述参展合同所载一致。

  3、2019年9月,申请人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宣教中心签订了合同,该合同显示:申请人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宣教中心提供对其网站系统(包括内容发布等9个网站系统)的安全检查、检测以及安全技术支持等服务,保障网站系统安全,合同附件中的报价表中显示的十项服务中包含欧拉安全管理与控制平台技术支持服务、欧拉信息系统安全咨询服务。2019年10月,申请人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宣教中心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显示的服务名称为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发票金额与前述合同所载一致。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欧拉安管平台软件服务在展会上进行了宣传推广。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3可知,申请人对外提供了欧拉安全管理与控制平台技术支持服务、欧拉信息系统安全咨询服务。综上,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鉴于申请人超期向我局提交的补充理由及证据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影响,故我局不再将上述材料寄予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2日

本文《关于第8464161号“欧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欧拉 84641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2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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