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静静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41998号“齐鲁探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9975号“齐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0100号“齐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40666号“齐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64563号“齐鲁货物快运 QILU RAILWAY EX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389183号“齐鲁交通发展集团 QLTD QILU TRANSPORTATION DEVELOPMENT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及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商标所应有的区分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截图、宣传单页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不规范汉字“鲁”,该文字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旅客陪同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导航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导航以外的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提供旅行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旅客陪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齐鲁探秘”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比较,均含有“齐鲁”文字,其含义亦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导航以外的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提供旅行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上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