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来客食品(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57892号“阿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908828号“AYA阿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59322号“阿雅特 HAY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审查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还未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决定予以继续有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