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14165号“大通宝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7556号“大通宝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94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三现已无效,故该两件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98771号“中净汇合CUES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067846号“阳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