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多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18626号“企服点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9827499号“IT 企服网 WWW.IT.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820256号“IT 企服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04823号“58 企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944942号“I企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472837号“I 企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特征,未直接表示其内容等特点,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已经摆脱了汉字固有含义,形成了第二品牌含义与后天显著性,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指向关系,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识别成表示商品来源的商业性标识。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图片、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还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四已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电子公告牌、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眼镜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