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环球佳酿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37063号“酿酒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4257652号“酿酒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其在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样品散发、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第34717558号“酿酒师 niangjiu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异议决定已生效,其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获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未能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