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美创云图新媒体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62699号“艺术云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22024号“艺术云图”商标、第18655778号“艺术云图 YUNTOO”商标、第18655783号“艺术云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为关联公司,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签署了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而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即便双方达成共存协议,亦不会改变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后果,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