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LLY FINANCI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3321号“AL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1147号“ALLY”商标、国际注册第1002360号“ALLY”商标、国际注册第1007428号“AL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与申请人已为同一法律主体。国际注册第1072504号“ALLY AUTO”商标、国际注册第1074075号“ALLY BA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核准注销。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定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