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33295号“AMWAY安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326号“安利ON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在先民事裁定书;搜狗百科介绍、微博页面截图;新闻报道;申请人冠名节目打印件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强化米(未煮过的)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