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20653号“东东企业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07741号“东东好货”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01030号“东东机器人”商标、第7726234号“东东 MALL”商标、第30112592号“东东亲子网”商标、第33922261号“东东百科”商标、第18241439号“东东理财”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