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趣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66182号“mo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79417号“MOMI”商标、第13105893号“末米MOMI”商标、第14614197号“么米MO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omi”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英文“MOMI”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准使用的智能手机、办公室用打卡机、智能手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