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你好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77434号“Halo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2877号“HA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86661号“HA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384506号“HA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正处于协商发文阶段,权利状态尚不稳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33912号“halo CRE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驳回复审即将失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14263号“HALO LOB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三至五商标流程、状态等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HaloKids”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构成外文“HALO”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信息;组织有关视频游戏的体育赛事、比赛和体育锦标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教学;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教学;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教学;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