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星宇泰陨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露华浓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圣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08日对第25065085号“陨石能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50790469号“陨石能量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2、被申请人不具备大量实施生产经营的能力,无使用争议商标的意图,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3、申请人“陨石能量”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已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主观恶意明显。4、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裤(内衣);婴儿全套衣;童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腰带;围巾;内衣”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7月6日。
2、引证商标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其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以前核准注册,对其无效宣告申请系在2019年11月1日以后提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为一家以专业加工制作陨石产品、研究创作陨石艺术品为主的加工企业,尚无证据显示其将“陨石能量”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或该影响已及于被申请人,故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