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288002号“动力氮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动力氮肥 53288002

阅读:120252 2021-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仁发肥料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88002号“动力氮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1277536号“动力”商标、第48864393号“动力100及图”商标、第7778894号“动力PK”商标…

  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仁发肥料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88002号“动力氮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1277536号“动力”商标、第48864393号“动力100及图”商标、第7778894号“动力P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其中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产生误认、混淆。三、申请商标显著性极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任何的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四、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驳回,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动力氮肥”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动力”、引证商标三文字“动力PK”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化学肥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杀虫化学添加剂;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脱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氮肥”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

本文《关于第53288002号“动力氮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动力氮肥 532880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2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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