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雅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标知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924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72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将申请商标标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推广、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测试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