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世章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06909号“六合柒 SIX IN SEV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六合”具有多重含义,申请商标整体上与“中国传统玄学术语”及地名含义存在区别。2.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六合”二字为我国传统玄学术语,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六合”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上并未形成强于上述表述之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