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552584号“隐形保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隐形保镖 34552584

阅读:30852 2021-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世窗光学薄膜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俊人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对第34552584号“隐形保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25100518号“保镖”商标、…

  申请人:浙江世窗光学薄膜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俊人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对第34552584号“隐形保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25100518号“保镖”商标、第34064220号“保镖”商标、第4768168号“保镖B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恶意明显,有违诚信。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品牌区域授权合同、发票、入账单、销货单、价格上调告知书;宣传推广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恶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购销合同及发票。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8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7类“合成橡胶”等商品上,经审查2019年8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7类“防水包装物、密封环、隔音材料”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挡风雨条;硬橡胶;汽缸接头;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非金属软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绝缘胶带;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封拉线(卷烟)”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挡风雨条;硬橡胶;汽缸接头;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非金属软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绝缘胶带;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封拉线(卷烟)”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合成橡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合成橡胶”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鉴于我局在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在“挡风雨条;硬橡胶;汽缸接头;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非金属软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绝缘胶带;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封拉线(卷烟)”商品上无效,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审理。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合成橡胶”商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合成橡胶”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挡风雨条;硬橡胶;汽缸接头;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非金属软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绝缘胶带;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封拉线(卷烟)”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合成橡胶”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

本文《关于第34552584号“隐形保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隐形保镖 345525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244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