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英雄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93152号“名气开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12351号“铭气XJM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元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开关”使用在电开关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名气”。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呼叫及尾字相同,首字字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