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10678号“CHARMING GOO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0934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2月20日,已过续展宽展期未申请续展,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22006504号“XIAOJINE”商标、第241804号“五鹅”商标、第3199号“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