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赛普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60568号“USA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亦为申请人字号,其经过长期使用已成为知名品牌,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系一个整体,不会突显“USA”部分,整体具有其他读音和含义,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申请人的“USA PRO”商标已在美国提出注册申请,若注册完成会提交相关材料;第47035507号“USA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第25468332号“USA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不予核准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异议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现尚处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审理中,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USAPRO”中“USA”是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英文简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能形成区别于该国名的其他含义,同时,将含有该词汇的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毛皮、背包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相同商标在18类商品上已在美国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