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荟源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八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12117号“FAIR KW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英文词汇,经过申请人的在先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61925号“FAIR K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FAIR KWA”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同,仅书写略有不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