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山鑫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79485号“浤鑫科技 HONGXI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35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30133049号“华院正达 HUAYUANZHE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15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失效。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81943号“宏鑫 HO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同或类似的复审服务。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浤鑫科技”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识别部分“宏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项目研究”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技术项目研究”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