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津梁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86756号“it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6715号“蘭。”商标、第16132026号“蘭”商标、第13416082A号“蘭樂坊”商标、第13416083A号“蘭塤藝”商标、第38134748号“兰圖巴LANTUBA及图”商标、第51823480号“兰及图”商标、第26065739号“it”商标、第41269982号“i.t”商标、第6407576号“it ittimes”商标、第32865767号“i.t SHOES OUTLET”商标、第27912418号“luggage it”商标、第22666984号“it”商标、第8183655号“CPF it CENTER”商标、第1946034号“i.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对申请商标不构成在先权利。申请人已经为申请商标策划一系列的准备工作,该商标若不能被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至十四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