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佳源鸿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55075号“佳源鸿 JY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170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78874号商标、第16029344号商标、第17693056号商标、第81172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