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197417号“棉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棉帕 55197417

阅读:20964 2021-12-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97417号“棉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在第25类服装类别中存在“绵帕MIANPA”、“帕棉PAMIAN”、“…

  申请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97417号“棉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在第25类服装类别中存在“绵帕MIANPA”、“帕棉PAMIAN”、“帕棉”在先注册成功的商标案例。“全棉时代”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的经营使用,在业界已经是众所周知、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申请商标作为“全棉时代”旗下系列商标之一,相关公众也必定会将两者相互关联。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棉帕”构成,该文字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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