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怡银尔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专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80968号“怡银尔 YIYIN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48264号商标、第13359231号商标、第20538736号商标、第30700432号商标、第160303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