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李现影视文化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82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478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2512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12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0033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2369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6563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