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多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泰伦德(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61165号“企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393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第471569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视频监控器;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申请人放弃的“视频监控器;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027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视频监控器;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