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姑苏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顺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09198号“名城悦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与第47886871号“名城悦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