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市方达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90722号“印刷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多件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60499号“刷刷印shuashuay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纸;速印机用墨纸;复印纸(文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影集;印刷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由文字“印刷刷”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