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汉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24267号《关于第33772130号“科汉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43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28143903号“科汉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32类全部指定商品上被决定不予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我局重审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二已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