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韵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36187号《关于第31125696号“猫咪公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13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7157号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我局被诉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25263813A号“猫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不予注册,第16257129号“猫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引证商标一、二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经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