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海棠果影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98445号“海棠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65380号“海棠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剧本编写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