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381862号“榛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榛果 23381862

阅读:89305 2021-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37746号《关于第23381862号“榛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03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37746号《关于第23381862号“榛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03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2952号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4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和我局被诉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二审判决作出后,第8016648号“榛果Haz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指定的全部服务上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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