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068320号“育妙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育妙多 14068320

阅读:129390 2021-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拓维妇婴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9日对第14068320号“育妙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15046 号“妙多Mid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

  申请人: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拓维妇婴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9日对第14068320号“育妙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15046 号“妙多Mid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妙多Mida’s”商标经宣传使用在调味品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妙多Mida’s”商标已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妙多”系列商标,仍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其恶意注册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造成市场混乱,侵犯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文件、外观专利证书;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刷合同;广告合同、广告图片;检验报告;销售发票、发货单、网络销售资料、经销合同、销售授权书;维权记录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6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除香精油外的调味品;谷粉制食品;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发酵剂;糕点;饼干;蛋糕粉;麦芽饼干;煎饼;姜饼”商品上。

  2、申请人在先获准注册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食用淀粉”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前述条款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糕点;饼干;麦芽饼干;煎饼;姜饼”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食用淀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育妙多”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汉字“妙多”,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饼干;麦芽饼干;煎饼;姜饼”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前述5项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除“糕点;饼干;麦芽饼干;煎饼;姜饼”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糕点;饼干;麦芽饼干;煎饼;姜饼”商品上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述。

  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在“糕点;饼干;麦芽饼干;煎饼;姜饼”商品上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且其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饼干;麦芽饼干;煎饼;姜饼”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糕点;饼干;麦芽饼干;煎饼;姜饼”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谷粉制食品”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本文《关于第14068320号“育妙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育妙多 140683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2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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