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岐生堂中医院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23610号“岐居堂QI JU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183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995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