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门汇宝果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普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666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的地理位置、发展理念及行业属性设计而成,具有独创的设计理念,且申请商标样图系申请人原创、独创并经国国家版权局核准登记的版权作品,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9542号“碧叶心及图”商标、第47956265号图形商标、第33964142号“鲜风谷浪XIAN FENG GU LANG及图”商标、第9230961号“SZLZYL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明显区别。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