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仟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禾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2912031号“仟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5260号“仟吉”商标、第4449019号“仟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9408号“仟佶”商标、第13439423号“仟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撤销信息、销售发票、产品及包装图片、年度报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均已刊登在第1766期撤销公告上,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仟佶”与引证商标三、四“仟吉”在呼叫、文字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