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士嘉蕾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懿知识产权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95976号“grangettes Switze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取得瑞士官方的授权,并已与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签署了承诺协议书。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1928号“SWISS CO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87219号“Switzerland. Trade&Investment Promo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授权书、申请人与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签订的承诺协议书、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授权使用商标、产品范围文件翻译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含义上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了瑞士国名“Switzerland”,且含有瑞士国旗,申请人虽提交相关证明证据材料,但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的申请注册已获得瑞士政府的同意,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