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巨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25125号“GRANDMO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64104号、第50347481号“巨晴摩雅 GRANDMO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具有主观恶意,申请人已对两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两商标现均享有在先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RANDMOYA”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组合部分“GRANDMOYA”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呼叫及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卫生口罩;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口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