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量质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16540号“中量引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39479号“中量”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已刊登第1759期撤销公告上,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