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152773号“天桦贸易 TenHua TRAD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桦贸易 TenHua TRADING及图 52152773

阅读:94873 2021-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天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52773号“天桦贸易 TenHua TRA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220号“天華及图”商标、第12635954号“一株得乐及…

  申请人:厦门天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52773号“天桦贸易 TenHua TRA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220号“天華及图”商标、第12635954号“一株得乐及图”商标、第962330号图形商标、第10214103号图形商标、第1084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建立较高的市场声誉并形成相关公众群体,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部分“天桦贸易”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文字“天華”在文字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五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印象上基本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咖啡;巧克力酱;茶;冰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蜂蜜;冰糖燕窝;饼干;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热狗;月饼;冰淇淋;油茶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茶叶;咖啡;冰糖燕窝;燕麦食品;冰淇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巧克力;糖;方便米饭;谷类制品;意式面食;藕粉;酱油;调味品;粽子;爆米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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