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128559号“天桦 TenHu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桦 TenHua 52128559

阅读:101929 2021-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天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28559号“天桦 TenH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220号“天華及图”商标、第20230831号“天华物产及图”商标、第232712…

  申请人:厦门天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28559号“天桦 TenH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220号“天華及图”商标、第20230831号“天华物产及图”商标、第23271284号“天华食府”商标、第9737011号“TE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建立较高的市场声誉并形成相关公众群体,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天桦”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文字“天華”,引证商标二显著文字“天华物产”,引证商标三“天华食府”在文字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字母部分“TenHua”与引证商标四显著部分“TENGHUA”在字母构成及认读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糖;方便米饭”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茶叶;糖;粥;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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