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54080号“GiRL 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1479324号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前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9793555号“超辑 CJ”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