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当山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益(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87765号“武当礼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38429号“武当礼 寄 WD WUDANG GI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主要显著部分、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大力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此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申请记录、天猫旗舰店店铺信息、销售和宣传材料、各大主流搜索引擎对引证商标的查询结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引证商标撤三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