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比(广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06653号“乐比 嫡护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2539号“好乐比HAO LE 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59459号“乐比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89729号“好乐比HAO LE 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决定,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