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媒介基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29019号“FALL GU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FALL GUYS”含义并非“替罪羔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具备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已注册“FALL GUYS”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注册“FALL GUYS”商标的补强注册。申请商标通过广泛使用,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提升了知名度,其固有的显著性大大增强,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FALL GUYS”商标注册信息、其他“FALL GUYS”商标公告页、百度百科及维基百科介绍页及相关搜索结果及相关媒体、公众号的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FALL GUYS”可译为“替罪羔羊”,使用在所报商品及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8类、第41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