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乐信纸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123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403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437794号“三松皖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02284号“SR SEN R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319466号“二七一教育集团271 EDUCATIO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并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图形元素的商标核准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