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泓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969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37160号“PROB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89780号“CHARLOTTE HORNE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店链接及截图、公司内部制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玩具模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玩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