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犇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至上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02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069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属于同一个营业执照主体,并不相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573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